防疫法治課 條條是干貨

本報聯合南昌市西湖區多部門組織公益律師開展普法直播活動

來源:  新法制報     |    日期:  2022年04月01日     |    制作:  曾若晨     |    新聞熱線:  0791-86847195

  流調電話有什么特點?傳播疫情謠言要承擔什么后果?價格上漲多少屬于哄抬物價?員工被隔離、醫學觀察期間,工資該如何發放?3月30日14時,本報聯合省律師協會推出第691期“公益律師進社區”活動,開展南昌市西湖區疫情防控工作政策法律法規線上直播宣傳。

  直播間里,廣東華商(南昌)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南昌大學法學院訴訟法教研室的法學博士周良慧為大家上了一堂精彩的普法課。他通過典型案例解讀普及疫情防控法律知識點,詳解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商品違規漲價、網絡傳播虛假信息等問題,吸引人近2萬人次觀看。

  如何區分流調電話和詐騙電話

  3月30日14時,南昌市西湖區疫情防控工作政策法律法規線上直播課準時開課。此次活動由西湖區普法辦、區人大法制委、區衛健委、區市場監管局、區人社局、區司法局聯合主辦。

  “剛陪孩子上完網課,再一起上一節法治教育課,非常有意義。”直播間里,不時有網友刷屏留言,大家對于通過在線直播的方式上法律課,很新鮮也很有興趣。

  “近期,因為疫情防控的原因,流調電話比較多。有的網友接到陌生的流調電話后,以為是電信網絡詐騙,便直接掛掉,這樣將會影響流調工作。那么如何區分流調電話和詐騙電話?”周良慧解釋,一般情況下,流調電話會問健康狀況、是否有疫區旅游史、乘坐過什么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對疾病防控有用的信息,但是,流調員絕對不會提這七件事:絕對不會詢問財產等與疾病傳播不相關的問題;不會以任何理由發送二維碼讓你掃描;不會向你索要銀行卡卡號、密碼或驗證碼;不會以任何理由發送鏈接讓你點擊;不會推銷任何產品或以任何理由要求你付費;不會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加入QQ群、微信群;不會以任何理由讓你轉賬和進行所謂的“資金核查”。

  “所以大家不要看到陌生電話都不接,而是要根據這些要素進行區分。”周良慧稱。

  刻意隱瞞行程要承擔嚴重后果

  瑞昌市新冠肺炎感染者徐某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故意隱瞞行程及接觸史,造成疫情傳播,瑞昌市公安局對其立案偵查。

  無獨有偶,靖安縣新冠肺炎初篩陽性人員的密接人員黃某在返回靖安后未主動向居住地所在村組(社區)報備,并在政府工作人員對其進行排查時,故意隱瞞行程,給全縣疫情防控工作帶來風險。對于黃某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已介入調查。

  “這兩個案例為大家敲響了疫情防控的警鐘。”周良慧表示,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同時,根據刑法修正案,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良慧提醒,“我們一定要嚴格遵守疫情防控有關規定,有疫區旅游史的人一定要提前向防疫部門或社區(村)報告,并配合做好集中隔離、居家隔離、核酸檢測等各項防控措施,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秩序。”

  此外,針對可能存在拒不配合、對抗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情況,周良慧也通過案例分析的方式,告訴大家遇到同類問題正確的處理方式和法律依據。

  傳播疫情謠言將被依法處罰

  3月17日晚,有個別網民編造、傳播、散布“南昌核酸檢測打架致2人死亡”的虛假消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防疫工作。南昌市公安局連夜調查,對涉嫌在網絡上編造、傳播、散布謠言的5人依法行政拘留。23歲的涉案人員淦某稱,在微信群看到一段打架視頻后,在沒有經過核實的情況下,就編輯成“南昌核酸檢測打架致2人死亡”的虛假信息發到網上,造成嚴重后果。

  3月18日,有網民通過微信群傳播“萍鄉已經有8例新冠陽性,150多名密接者”的謠言。經警方調查,歐陽某綱、劉某勇兩人涉嫌在網絡上編造、傳播、散布謠言,已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這兩個案例都告訴大家,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當前,南昌市正處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維護清朗的網絡空間是每個網民應盡的責任與義務。”

  周良慧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另外,刑法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進銷差價率超過25%屬哄抬物價

  3月27日,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間哄抬蔬菜價格的違法行為。某超市的“篙芭”銷售價格為10.98元/斤,但進貨價只有7.8元/斤,進銷差價率達到29%。執法人員在查清違法事實基礎上,對該超市哄抬價格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3月19日,南昌市新建區市場監管局發現新建區長堎大道與長坪路交會處的大順發超市,存在豬肉價格在進價沒有明顯變化的情況下,銷售價格上漲。執法人員對該超市依法依規立案查處,并進行了頂格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據了解,根據《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關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疫情防控期間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銷進差價率超過25%的,可以認定為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周良慧介紹,根據價格法,經營者有相關違法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企業無權拒絕曾患病員工返崗

  疫情防控期間,不少處在封控區的居民無法上班,因此勞資關系問題也是網友們關注的熱點。

  “用人單位可否以員工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周良慧說,根據傳染病防治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因此,用人單位不得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可能會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員工隱瞞病情、拒絕接受檢疫、故意傳播病毒、造謠、拒絕接受強制隔離或治療的,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周良慧說,如果員工因為上述原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相關人員沒有被依法追究刑責,但上述行為情節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

  “企業是否可以拒絕曾經患過傳染病但已痊愈的員工返崗工作?”周良慧律師認為,經確診治愈或排除傳染病嫌疑的,企業無權拒絕曾患病員工返回工作崗位,否則可能涉及就業歧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法律風險。

  “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我們單位很多門店都關閉,無法按期支付工資,單位可以延期發放工資嗎?”周良慧稱,根據《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企業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屬于本條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此,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企業延遲發放工資,不視為“拖欠工資”。疫情防控結束后,企業應當在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勞動者工資。

  文/圖  記者方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