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疫情防控法律紅線碰不得
本報攜手南昌市東湖區開展“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主題直播宣傳
來源: 新法制報 | 日期: 2022年04月22日 | 制作: 曾若晨 | 新聞熱線: 0791-86847195
哪些行為會涉嫌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社會管理秩序?因疫情管控合同面臨違約該如何處理?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時效就要屆滿該如何解決……
4月21日10時,新法制報與省律師協會聯合主辦694期“公益律師進社區”活動,攜手南昌市東湖區開展“服務大局促發展法潤東湖新篇章”暨“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主題直播宣傳活動。北京德恒(南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志勇律師列舉了疫情防控常見違法行為清單,并就疫情下個人權益維護支招。
直播活動由南昌市東湖區司法局、東湖區普法辦、東湖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東湖區教育體育局、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主辦。
“公益律師”直播普法
不參加統一核酸檢測被罰款
4月19日,南昌市紅谷灘區九龍湖管理處新琚社區在開展“敲門行動”過程中,排查到徐某某在4月16日、4月17日連續兩日沒有參加核酸檢測,社區立即將有關線索移交紅谷灘公安分局九龍湖派出所。根據派出所調查,徐某某在明知4月16日、17日紅谷灘區統一組織核酸檢測的情況下,無故不參加核酸檢測。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九龍湖派出所依法對徐某某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徐某某屬于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但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這是典型的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社會管理秩序行為。”劉志勇說道,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違反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抗擊疫情需要每位公民的支持與配合,但仍有少數人疫情防控意識不到位,屢屢突破防疫的警戒線,觸犯了法律紅線。劉志勇分享了幾起違反疫情防控受到處罰的典型案例。
2020年2月5日晚上,南昌市公安局灣里分局民警在傳喚帶離聚集打牌且未戴口罩的4名違法嫌疑人時,遭到該熊某鶴、熊某明、熊某松、熊某忠4人及同村人員熊某祥等人的辱罵。灣里公安分局依法對熊某鶴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對熊某忠予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對熊某明、熊某松予以行政拘留十八日處罰;對熊某祥予以行政拘留九日處罰。
2020年2月9日上午,南昌市進賢縣民和鎮居民付某在經過疫情防控卡點時,不聽從現場工作人員的勸阻沖卡。進賢縣公安局民和派出所接報后立即行動,口頭傳喚付某至民和派出所接受詢問。經查,付某對強行沖卡的行為供認不諱,付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14種行為涉嫌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社會管理秩序
“在剛才的典型案例里,聚集打牌、不戴口罩、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等都屬于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社會管理秩序行為,那么常見的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社會管理秩序行為有哪些?”劉志勇為大家詳細列舉了14種常見的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社會管理秩序行為。
劉志勇介紹,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正確佩戴口罩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將被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違反疫情防控指揮部相關規定,擅自外出、聚集;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劉志勇稱,如果違法行為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還有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此外,常見的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社會管理秩序行為還包括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具有發熱、干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經勸阻無效;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等。
因疫情管控合同面臨違約怎么辦?
“因為受新冠疫情影響,合同沒辦法履行面臨違約,我該怎么辦?”當前,疫情防控任務艱巨,形勢嚴峻復雜。疫情防控期間,不少人因為各種原因,個人權益受到損害,網友們紛紛在直播間留言自己遇到的難題。
網友黃某從事理發行業,因開店需要于2018年8月1日起承租了邱某店面,租賃期限3年,每年度租金為19200元,每月按期繳納店租。2020年年初,因為疫情管控,黃某的理發店一直閉店,直到當年5月才恢復開店營業。受疫情影響,一段時間未能正常經營,恢復經營后也不如往常生意好。疫情的原因無法正常經營的情形下,黃某是否有權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劉志勇認為,受疫情影響導致黃某的理發店經營困難,但并未導致租賃合同直接或者根本不能履行,因此黃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權。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屬于不可抗力,黃某因疫情影響履行原合同產生困難,可以要求減免部分租金。
“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無法履行合同,引發違約,合同當事人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對此,劉志勇解釋,疫情防控措施構成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根據民法典,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劉志勇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負有給付貨款的一方并不因為疫情的原因享有免責的權利,作為交付貨物的一方可以。
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時效屆滿如何處理?
“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時效就要屆滿了,我該如何處理?”針對網友的問題,劉志勇解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后,發生義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其給付義務效果的法律制度。一旦訴訟時效屆滿,提出時效抗辯的義務人可不再履行義務;權利人可能喪失勝訴權。
劉志勇介紹,當事人提出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參加相關訴訟活動的,法院會結合疫情防控情況和案件情況綜合判斷,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訴訟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受疫情影響期間是否應計算在期限內?”劉志勇解釋,原則上不應計算在起訴期限內。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時,主張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請順延期限的,應提供新冠肺炎確診、無癥狀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響的證據。法院根據疫情形勢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綜合考慮是否準許,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個人信息遭到泄露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少網友咨詢,法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有哪些規定?
“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遵守國家相關規定,不得擅自將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需要收集的個人信息公之于眾。”劉志勇介紹,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疫情防控主體應對其收集和掌握的個人信息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文/圖 記者方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