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班后工作調動1.68萬元難退

本報介入后 南昌市紅谷灘區仁和會計教育將退款

來源:  新法治報     |    日期:  2024年03月08日     |    制作:  何山     |    新聞熱線:  0791-86847195

“優惠課程不得退費”,3月1日,南昌市剛參加工作的小穎(化名)向贛法云“爆料臺”講述了在南昌市紅谷灘區仁和會計教育(以下簡稱仁和)報名后遭遇的退費難題。對此,新法治報社消費維權律師回應稱,格式條款不得排除小穎的正當退款權利,培訓機構應將未參加培訓部分的費用退還。3月4日,本報記者從小穎處得知,仁和負責人已承諾退款。

在南昌市紅谷灘區從事財務工作的小穎一直想提升工作技能。2月20日11時,在工作地附近的仁和,小穎報名參加了“主管會計班”。依照口頭約定,小穎當場付清了1.68萬元的培訓費用。當日16時40分,小穎收到了工作調動通知,由于新工作地離培訓機構距離較遠,遂向仁和工作人員提出了退課申請,但遭到拒絕。

接到小穎的投訴后,記者陪同其來到仁和。仁和工作人員向記者解釋,小穎報名的課程已經享受了“價格優惠”,按照公司規定和事先“約定”,無法退款,考慮到小穎的特殊情況,可以為其辦理換班手續,培訓費用將降至5000余元,多余費用將原路返回。

該工作人員所稱“約定”記錄在一張白色聽課證上,其中學員須知第8條標注:優惠價格報名或享受贈品(含課程)的學員不得申請退費。“我一節課都沒有上,合同也沒來得及簽,拒退任何費用的做法太不合理了。”小穎并不認可培訓機構提出的換班方案。

據小穎介紹,2月20日報名后,仁和給了她一張紅色報名登記表和一張白色聽課證。

記者注意到,紅色登記表上聲稱,開課時間、學習內容將通過App推送給學員,若因個人原因沒有參加學習,退費時按已通知開課的課時扣減學費。

就小穎遭遇的退費難題,記者咨詢了新法治報社消費維權律師、泰和泰(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樊穎奇。“培訓機構拒絕退費的理由并不成立。”樊穎奇律師向記者解釋,依據民法典第497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禁止退款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明顯限制了小穎的退款權利,應當認定無效,學校應在扣除相應費用后,將未參加培訓部分的費用退還給小穎。”樊穎奇律師建議,小穎可以繼續與培訓機構協商退費事宜,若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消保委求助,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月1日,記者陪同小穎向南昌市紅谷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沙井分局反映了相關情況,工作人員回應稱,將聯系培訓機構負責人調查處理。3月4日,記者得知,小穎已與培訓機構負責人協商達成一致,對方承諾退全款。 (王政 全媒體首席記者吳強)

編輯:何 山

校對:王小明

復審:廖世杰

審簽:毛小泉